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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印发《协会专家库管理办法(试行)》的通知
发布时间:2021-07-27 11:00来源:秘书处浏览次数:
各市(州)粮食行业协会,各分支机构,各有关单位:
为规范四川省粮食行业协会专家库管理工作,凝聚专业技术人才,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,发挥行业专家在政策辅导、专业咨询、科技应用、技术指导、项目评审和创新中的技术支撑和决策支持作用,协会制定了《四川省粮食行业协会专家库管理办法(试行)》,现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贯彻执行。
四川省粮食行业协会
2021年7月19日
四川省粮食行业协会
专家库管理办法(试行)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省粮食行业协会专家库(以下分别简 称:“协会”、“专家库”)管理工作,凝聚专业技术人才,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,发挥行业专家在政策辅导、专业咨询、科技应用、技术指导、项目评审和创新中的技术支撑和决策支持作用,结合工作实际,制订本办法。
第二条 使用协会专家库开展政策辅导、专业咨询、评估、 鉴定、验收、评审、评比等活动需要使用专家库的,适用本办法。
第三条 专家库成员从高等院校、科研单位、企事业单位、 社会团体等组织中选聘与粮食产业经济相关的具有中级以上 职称或一级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。
第四条 专家库管理遵循“统一建设、集中管理、资源共 享、规范使用”的原则。
第五条 协会是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部门。专家库的运作
维护及日常管理工作由协会秘书处负责。
第二章 专家出入库
第六条 专家入库基本条件:
(一)社会公信力高,工作责任心强,能够独立、客观、 公正、实事求是地提出评价意见和建议。
(二)具有较高的粮油专业及综合学术水平,熟悉粮油科技、生产、经营、管理及相关领域或行业的发展动态;熟悉相关政策、标准和法律法规。
(三)在所从事的财税、质检,粮食科技、粮食生产、物流、储存、加工、营销、品牌建设、标准化建设等专业领域内,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,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累计 5 年以上。
(四)在时间和精力上能保证完成评估、咨询、服务等工作。
(五)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;院士、博士生导师、享受国务院或市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则可放宽年龄。
(六)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。
第七条 专家遴选
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。由单位推荐的,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。
(一)省粮食协会秘书处负责对拟聘专家资格进行审查;
(二)协会审核批准:秘书处组织审核合格后,经协会会长办公会审议同意,确定拟候选专家人员名单;
(三)经协会审议同意后,在协会官网和微信公众号公示。公示结束后,如无异议,颁发《专家聘书》。
第八条 专家出库
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家应予出库:
(一)聘期届满的,自动出库。
(二)本人书面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。
(三)在参加专家活动过程中,存在徇私舞弊,接受或索取相关单位个人的馈赠、宴请或不正当利益的。
(四)连续两年无正当理由,不参加专家库正常活动或接受邀请后无故缺席2次的。
(五)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。
(六)丧失主体资格或触犯法律、法规而被追究法律责任的。
(七)未经同意,泄漏评比、评估、评价的内容、过程和结果等重要信息的。
(八)其他情形不适宜担任专家的。
第九条 专家出库程序
(一)核实。由协会秘书处核实相关情况,提出拟出库专家名单。
(二)公示。经协会会长办公会研究拟出库专家名单,并在网站和微信平台予以公示,公示期 5天。
(三)异议处理。拟出库专家收到通知,可向协会提出申诉,协会组织复核,如情况属实,驳回并通知本人。
(四)批准出库。由协会批准发文并在其网站和微信平台予以公告,同步更新专家库信息。
第十条 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
秘书处负责专家信息动态管理,主要职责如下:
(一)负责专家出入库初审工作。
(二)负责专家的日常联络等事务性工作。
(三)专家出库的要件准备。
第十一条 协会专家库的专家,其聘期为三年,从批准之日算起。
第三章 日常管理
第十二条 协会专家库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、会员单位开 放,相关单位可申请使用专家库专家。
第十三条 协会秘书处根据相关单位来函提出的事由及要求,匹配关联度最高的专家组,通过个别咨询、小组咨询或专题研讨等方式,参加政策辅导、专业咨询、评估、鉴定、验收、评审、评比等活动。
非特殊需要,不推荐库外专家从事行业内的评估、鉴定、 验收、评审、评比及咨询。
第十四条 建立专家活动档案。协会秘书处如实记录专家参加有关专业活动的项目、图文资料,留存专家出据的咨询报告或意见建议书、事后报道、收集委托方评价等信息,作为专家继续使用和是否清退出库的重要依据。
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
第十五条 专家有以下权利和义务
(一)自愿加入和退出专家库,个人信息发生变动时,应当及时报秘书处更新;
(二)对粮油行业亟待解决的重点、难点、热点或突发性问题提出具体的可操作性意见,对参与项目按照客观、公正和独立原则,提出意见;
(三)对粮油行业专业性、技术性强的重大建设项目或重要课题、工作方案进行专题研究和论证,提供可行性方案和科学依据;
(四)如与拟评审项目存在利益关系,可能影响审查公正性时,应主动提出回避;
(五)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,对参与的评价审查工作的成果和有关资料,不得以任何形式发表、转交他人或者外传,不得侵犯被调研、评估等项目的知识产权;
(六)参加协会组织、推荐及有关部门组织的相关业务培训;
(七)完成评审咨询后按照规定获得相应的专家劳务咨 询费;
(八)法律、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权利义务。
第五章 问责机制
第十六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予以通 报;情节严重的,将其清理出专家库,并予以公告,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入库:
(一)不负责任,弄虚作假,或者其他不客观、不公正履行评审职责的;
(二)与评审项目存在利益关系,可能影响审查公正、未主动提出回避的;
(三)泄露评审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、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情况的;
(四)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,影响客观、公正履行审查职责的;
(五)未经同意,以协会专家的身份承揽技术咨询评审给协会造成损失,接受采访和访问以及在公共媒体上发表个人观点,影响协会声誉或造成不良影响的;
(六)对项目评审文件技术评审把关不严,导致问题项目进入下一环节、造成项目出现重大质量纰漏的;
(七)主持编制的评审文件,由于工作失误致使建设项 目选项不当或者评审结论错误的;
(八)因工作失误受到所在单位、政府职能部门处罚的。
第十七条 因专家个人的违法、违规等行为对有关单位造
成损失的,由专家承担相应的责任。
第六章 附 则
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省粮食行业协会会长办公会讨论、常 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。
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。